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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易款为何由他人代付

“我以为没有资金来往记录,现金分红不会被发现,终究是侥幸害了自己……”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纪委监委宣布对井冈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处分决定时,刘某某悔不当初。

事情还得从一件信访举报说起。几个月前,井冈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反映刘某某房产多、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投资入股等问题的信访件。市纪委监委立即抽调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核查组,对此事展开初核。

经初步研判,核查组认为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可信度较高,但调查发现刘某某及其家属没有入股记录,且他们名下车辆、房产情况与其收入并没有太大出入。

就在核查工作毫无头绪之际,核查组从店铺的交易款中发现了端倪:“2018年刘某某的妻子王某购买了4个店铺,总价154.5289万元,显示已付清,但是刘某某及其妻子的流水显示,他们先后只交了109.5289万元,还有45万元没有出账记录”。

“这45万元会不会是别人代交?”

核查组郭组长沉思了一会后,决定前往售楼部一探究竟。通过调取售楼部付款存根,发现剩余的45万元由罗浮片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老板汪某于2018年3月在售楼部通过POS机刷卡付清,但汪某与刘某某及其妻子不存在亲属关系。

“既然不存在亲属关系,为什么会付这笔钱?刘某某又是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这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带着疑问,核查组决定兵分两路找刘某某和汪某谈话寻求突破。

“汪某为什么要给你付这45万元?”

面对核查组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的询问,刘某某愣住了,随后试图辩解:“是我以前放了一笔钱在他那里,我们协商好了急需用钱就还给我,那天刚好帮我付清。”

“你和他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把钱放在他那里?”核查组追问。

“我们是朋友……”刘某某闪烁其词。

“45万元你是通过什么途径给他的?你给他这笔钱的用途是什么?故意隐瞒、欺骗组织,性质就恶劣了。”核查组继续追问并开导他。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刘某某终于坦白。“2017年我和汪某合伙做工程,每人出了25万元本金,这45万是我投的本金以及20万元分红……”

随后,核查组比对了刘某某和汪某谈话笔录,证实刘某某所说属实。

原来,2017年3月,刘某某和汪某各出本金25万元,合伙从他人处购买了井冈山市罗浮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三标段项目,项目完工后,2018年2月,汪某收到该项目部分结款154万元,汪某同时把收到款项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某,并表示可以分红。刘某某提出钱先放汪某那里,急需用钱再找他。2018年3月,汪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在售楼公司的POS机刷了45万元,明确了里面包含了25万元本金,付清刘某某购买店铺的剩余费用。

核查期间,还发现汪某于2019年2月又通过现金给了刘某某10万元的分红。最终,刘某某因违规投资入股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投资入股的30万元分红资金被追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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