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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造林协议里藏猫腻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纪委监委驻区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在区林业局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了一起基层站私分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例。

事情缘于2023年6月沙县区纪委监委开展林改专项监督。“这份《合作造林协议》有点奇怪,占股、收益分成比例不成正比。”一份职工联营合作造林协议引起了专项检查组的注意。

检查组仔细核对《合作造林协议》和林业站职工名单,查看相关林权证,发现本应登记在林业站名下的林权证却被登记在个人名下。

究竟是疏忽大意,还是另有隐情?驻区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根据移交的问题线索展开调查,实地调取相关资料,找来时任林业站负责人了解情况。

“当时合作造林是怎样商议的?”驻区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开门见山,出示了《合作造林协议》。

“当时,县里鼓励发展经济效益林,林业站与职工联营种植275亩,每亩投资450元,林业站占股44.4%,站里职工每人出资2000元。”该林业站负责人说。

“林业站占股44.4%,收益分成却只有20%,为何这样分配呢?”驻区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追问。

“为了降低入股风险,我们调低了职工的出资比例,提高了收益分成比例。”该林业站负责人解释,登记在职工名下也是为了方便管理。

驻区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继续找来当时参与联营造林的林业站职工谈话,调阅联营造林的财务账册。

“为什么你们林业站没有分红?”

“2008年该林地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后,收益来源基本上靠生态公益林等补贴,当时大家就商议,林业站分红就不分了。”一名职工道出实情。

经查,该林业站与职工营林造林,未按《合作造林协议》进行管理,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等违纪问题,最终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批评教育,林业站占有股份应分红的受益全部追回。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针对发现的林业局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驻区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其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整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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